第一章 总则
本团队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一条 本义工定名为“新乡人公益网·志愿者”,管理团队由新乡人公益网以及社会爱心人士组成。
第二条 本义工是由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社会公益事业和弱势群体提供服务的新乡市义工团体、
社会各界富有爱心的有识之士组成的以新乡人公益网.志愿者频道为活动平台的爱心团队。
第三条“新乡人公益网.志愿者”以“奉献爱心、服务社会、共创和谐,服务社会,传播爱心,倡导文明”为宗旨,
以自愿性、无偿性为原则,倡导“自愿、互助、奉献、共享”的义工精神。
第二章 活动任务
第四条 关心社会弱势群体,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树立起生活的自信心。
第五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为社会建设、社会公益活动提供青年志愿者的服务
第六条 规划、组织义工参加志愿者活动,协调社会各界义工组织开展工作,推动本市义工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 开展与其它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组织会员间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八条本义工实行报名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义工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富有爱心,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者需由监护人共同加入);
2、承认本义工守则;
3、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4、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会员入会表格(或网上注册);
2、经本义工管理团队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根据本义工的决议精神,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义工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获得本义工服务的优先权;
5、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的权利;
6、遇困难时有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义工章程,执行本义工决议;
2、活动安排统一;
3、参加本义工活动,完成本义工交办的工作;
4、向组织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5、维护本义工合法权益、利益及形象;
6、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7、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8、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9、不得以义工或者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三条 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统一组织形象。
第十四条 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制度
1.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义工的依据。
2.对表现突出符合表彰规定的义工颁发义工荣誉证书。
3.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者。具体鼓励办法由本义工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工、招生单位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宣传义工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应施行无偿制。对于服务表现突出的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在征得其同意后,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 义工退会应书面通知义工,长期不参加任何一次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参加本义工的会员和团体在利用本义工名义组织活动时,须经管理团队批准。未经本义工批准,会员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义工章程或有损本义工声誉的行为,由本义工管理团队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义工根据本义工团队的协调,遵照自愿、无偿的原则在开展服务的整个过程期间,造成自己、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财、物、人身损害的,本义工团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义工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进行处理或举报国家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义工团队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冒用义工服务团队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本义工团队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义工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义工管理经费来源于新乡人公益网或其他协作单位的赞助。各种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在新乡人公益网.志愿者栏目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义工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时,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义工管理团队。